扣繳義務人自動補扣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減半處罰

扣繳義務人自動補扣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減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規定期間申報扣繳憑單之行為仍應按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自動申報者減半處罰之規定處罰。
該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之案件,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者,扣繳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規定可減輕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屬行為罰,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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