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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營利事業隨銷貨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
扣繳義務人自動補扣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減半處罰
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營業事業長期派駐支援人員至關係企業提供服務,應收取相對服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