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隨著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制度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CFC制度相關規定,該所彙整較常接獲詢問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如何判斷境外關係企業是否適用CFC制度
CFC定義: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即個人及其關係人對該外國企業之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CFC。
二、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為何?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的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併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在結算申報期間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三、個人豁免計算及申報CFC營利所得的條件為何?
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算申報海外營利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只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將來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施行前CFC盈餘只有在分配給股東時才會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