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勞工保險條例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制度可請領老年、傷病、 生育、死亡、失業給付採行確定給付制,由雇主於平時提存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名義,專戶存儲採行確定提撥制,由雇主於平時為勞工提存退休金或保險費,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個人帳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
年資採計工作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時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工作年資採計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因離職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就新職,工作年資重新計算工作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年資不因轉換工作或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退休要件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得自請退休;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時,亦得請領退休金新制實施後,

1適用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勞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或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規定之退休要件時,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

2適用新制年資之退休金:選擇適用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之勞工於年滿六十歲,且適用新制年資十五年以上,得自請退休,向勞保局請領月退休金;適用新制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另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之勞工,領取保險金之要件,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

領取方式請領一次老年給付一次領退休金

分月領退休金

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退休金計算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1. 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2. 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3. 年金保險制:領取金額,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

資遣費

計算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

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

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

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十七條之規定。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

日內發給。

雇主負擔百分之七十採彈性費率,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之百分之二至十五作為提撥基準,應提撥多少退休準備金,難以估算。退休金提撥率採固定費率,雇主負擔成本明確。提撥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
勞工負擔百分之二十(在職)勞工毋需提撥。勞工在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可以自願提撥,享有稅賦優惠。
優點1鼓勵勞工久任

2單一制度,較易理解

1年資採計不受同一事業單位之限制,讓每一個勞工都領得到退休金

2提撥率固定,避免企業經營之不確定感

3促成公平的就業機會

缺點1勞工難以符合領取退休金要件

2退休金提撥率採彈性費率,造成雇主不確定的成本負擔

3僱用中高齡勞工成本相對偏高,造成中高齡勞工之就業障礙

1受僱於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勞工必須就個人退休金專戶制與年金保險制,擇優適用

2員工流動率可能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