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貨物稅條例第1條
關係法令:
財政部91.11.4.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5.02.05台財稅字第10400698260號令
摘要:
核釋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如先行報備並銷毀不課徵貨物稅。
主旨:
貨物稅產製廠商生產之應稅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研發測試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該研發測試貨物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不課徵貨物稅。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