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6.04.24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
財政部稅法釋令 | |
法律依據: | 第9條 |
關係法令: |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6.04.24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 |
摘要: | 彙總繳納印花稅應逐件憑證計算稅額。 |
主旨: | 一、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依同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二、廢止本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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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法釋令 | |
法律依據: | 第9條 |
關係法令: |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6.04.24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 |
摘要: | 彙總繳納印花稅應逐件憑證計算稅額。 |
主旨: | 一、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依同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二、廢止本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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