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投資於貧瘠地區之投資抵減獎勵之利益
一、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地區達一定投資額(購買全新機器、設備或建築物2,500萬元)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月平均增雇50人)者,得按其投資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二、 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稅,不受抵減應納稅額二分之一之限制。
三、 申請貧瘠地區投資抵減,其投資項目不受限於自動化機器設備,建築物、棧板、其他設備等均可列入申請。
四、 國稅局查核補稅時,可抵減增加之稅額,避免因核定補稅造成可扣抵比率超過上限,而使可扣抵稅額無法分配給股東。
五、 國稅局查核補稅時,可抵減增加之稅額,避免因核定補稅造成無法分配盈餘,而導致增加未分配盈餘稅。
六、 可抵減未分配盈餘稅,故公司之盈餘可保留不分配。
七、 若以外國人或華僑依法令報備回國投資,可享受20%分離課稅,公司階段因投資貧瘠地區投資抵減範圍內稅負為零,降低實質稅賦為20%,對高所得(40%)股東有利。
八、 屬上市、櫃公司,貧瘠地區投抵可降低營所稅,提高每股盈餘,股價上漲,股東財富增加,利益更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