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 期限 處罰(備註)
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 94.6.30(9) 未選擇者適用舊制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保險費之收繳情形通報 保險人應於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36-2) 第四十六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保留之舊制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11-2)
第四十七條
雇主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新制年資之資遣費計算標準 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12-1)
選擇舊制之遣散費 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12-2)
年金保險之給與 (39)
1. 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2. 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40) 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 1.施行、適用新制後十五日內申報(9) 第四十九條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2.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18)
3.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七日內申報提繳(20-1)
4.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21-2)
1.繼續按月精算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舊制)

2.五年內提撥足額

1.每月繼續提撥

2.99年6月30號前提足差額(13-1)

第五十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不得因勞工離職,扣

留勞工工資

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30) 第五十一條
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年金保險部分(39)
申報、通知 1.施行或適用後十五日內申報。(9)

2.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15)

第五十二條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