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令/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1.生育給付

2.傷病給付

3.醫療給付

門診給付

住院診療給付

4.殘廢給付

5.失業給付

6.老年給付

7.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33、34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0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53、54條

就業保險法第15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62、63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被保險人或配偶-分娩費:投保薪資30日;另被保險人:生育補助費:投保薪資30日)

勞工保險條例第35、36、37、38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1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3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

就業保險法第16條(最長六個月)勞工保險條例第59、61條 (每滿一年,一個月;超過十五年部分,每滿一年,二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2、63、64條

(父母、配偶:三個月;年滿十二歲子女:二個月;未滿十二歲子女:一個月)

(被保險人:未滿一年:十個月;

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二十個月;

已滿二年:三十個月);另有喪葬津貼五個月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條)

1.生育給付

2.醫療給付

3.殘廢給付

4.喪葬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4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6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5條(分娩或早產:二個月;流產:一個月)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7、28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7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喪葬津貼:十五個月)

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

死亡、失蹤或殘廢

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第5條 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第7條(最高新台幣6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