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令/給付項目 | 給付條件 | 給付金額 |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1.生育給付 2.傷病給付 3.醫療給付 門診給付 住院診療給付 4.殘廢給付 5.失業給付 6.老年給付 7.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33、34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0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53、54條 就業保險法第15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62、63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被保險人或配偶-分娩費:投保薪資30日;另被保險人:生育補助費:投保薪資30日)
勞工保險條例第35、36、37、38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1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3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 就業保險法第16條(最長六個月)勞工保險條例第59、61條 (每滿一年,一個月;超過十五年部分,每滿一年,二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2、63、64條 (父母、配偶:三個月;年滿十二歲子女:二個月;未滿十二歲子女:一個月) (被保險人:未滿一年:十個月; 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二十個月; 已滿二年:三十個月);另有喪葬津貼五個月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條)
1.生育給付 2.醫療給付 3.殘廢給付 4.喪葬給付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4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6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5條(分娩或早產:二個月;流產:一個月)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7、28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7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喪葬津貼:十五個月) |
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
死亡、失蹤或殘廢 |
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第5條 | 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第7條(最高新台幣65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