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壹、本審查原則係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貳、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之項目,分禁止類及一般類:

一、禁止類:基於國際公約、國防、國家安全需要、重大基礎建設及產業發展考量,禁止前往大陸投資之產品或經營項目。

二、一般類:凡不屬禁止類之產品或經營項目,歸屬為一般類。

主管機關基於產業發展之考量,召集產、官、學界組成之專案小組,就前述產品或經營項目之分類,進行每年一次之定期檢討及不定期之專案檢討,並研提建議清單,由主管機關審查彙整,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檢討分類之原則如左:

一、凡有助於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提升企業全球運籌管理能力者,應積極開放。

二、國內已無發展空間,須赴大陸投資方能維繫生存發展者,不予限制。

三、赴大陸投資可能導致少數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者,應審慎評估。

參、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如附表)。但大陸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之金額,不計入其投資累計金額。

投資人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者,得扣減其投資累計金額。

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案件,相關主管機關應按下列方式予以審核:

一、簡易審查

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二千萬美元以下者(含二千萬美元),應採簡易審查方式,針對投資人財務狀況、技術移轉之影響及勞工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審查,並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准駁,有特殊必要時,得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若主管機關於投資人備齊完整文件後一個月內未作成決定,則該申請案自動許可並生效,主管機關並應發給證明。

二、專案審查

個案累計投資金額逾二千萬美元者,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會商相關機關後,提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審查,其審查項目如次:

(一)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包括國內相對投資情形、全球化佈局及國內經營情況改變等因素。

(二)財務狀況:包括負債餘額、負債比例、財務穩定性及其集團企業之財務關聯性等因素。

(三)技術移轉情況: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局及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之情形等因素。

(四)資金取得及運用情形:包括資金來源多元化、資金匯出計畫及大陸投資資金匯回情形等因素。

(五)勞工事項:包括對就業之影響及對勞工法律義務之履行情況等因素。

(六)安全及策略事項:包括對國家安全的可能影響、經濟發展策略考量及兩岸關係因素等。

(七)投資個案如有參與審查機關認屬重大事項須政策決定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審查。

伍、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或視需要邀集陸委會、中央銀行、財政部、經建會、勞委會、農委會等部會首長參酌左列各項因素,調整前述採簡易許可程序之個案累計投資金額上限及個別企業累計投資金額比例上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以降低大陸投資對整體經濟之可能風險。

一、國內超額儲蓄率。

二、赴大陸投資占GDP之比重。

三、赴大陸投資占國內投資之比重。

四、赴大陸投資占整體對外投資之比重。

五、赴大陸投資廠商資金回流情形。

六、外匯存底變動情形。

七、兩岸關係之狀況。

八、國內就業情形。

九、其他影響總體經濟之因素。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類 別淨 值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
(一)個人及中小企業八千萬元
(二)實收資本額逾新台幣八千萬元之企業五十億元以下者淨值之百分之四十或八千萬元(較高者)
逾五十億元,一百億元以下以下者五十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四十,逾五十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三十
逾一百億元者五十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四十,五十億元以上未逾一百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三十,逾一百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