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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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4條 |
關係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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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32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 |
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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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5.05.19台財稅字第10404698510號令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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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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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於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尚非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憑證,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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