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 | 期限 | 處罰(備註) |
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 | 94.6.30(9) | 未選擇者適用舊制 |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保險費之收繳情形通報 | 保險人應於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36-2) | 第四十六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
保留之舊制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 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11-2) |
第四十七條 雇主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新制年資之資遣費計算標準 | 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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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舊制之遣散費 | 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12-2) | |
年金保險之給與 | (39) | |
1. 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2. 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
(40) | 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 | 1.施行、適用新制後十五日內申報(9) | 第四十九條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
2.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18) | ||
3.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七日內申報提繳(20-1) | ||
4.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21-2) | ||
1.繼續按月精算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舊制)
2.五年內提撥足額 |
1.每月繼續提撥
2.99年6月30號前提足差額(13-1) |
第五十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
不得因勞工離職,扣
留勞工工資 |
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30) | 第五十一條 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年金保險部分(39) | ||
申報、通知 | 1.施行或適用後十五日內申報。(9)
2.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15) |
第五十二條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