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清算之優點及程序
壹、透過法院清算程序之優點:
1.公司依法清算終結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財政部 80/02/21 台財稅第801241743號函),故公司如未依公司法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並進行相關之清算程序,自不生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效果,倘有未經核定之稅負,稽徵機關仍得對其應納稅額進行補徵追繳作業。
- 清算終結法人人格消滅未獲分配欠稅得予註銷並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財政部79/10/27 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
- 依公司法第327條,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依公司法第329條,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
貳、法院清算程序:
1.清算人就任聲請(該地地方法院):清算人就任日起15日內,文件:
(1)司法狀紙一份
(2)清算人就任聲報書
(3)經濟部及營利事業登記註銷核准函
(4)股東名簿
(5)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及清算人就任)
(6)債權債務公告(清算人就任日後連續三日)
(7)基準日資產負債表
(8)基準日財產目錄
(9)同意書(全體股東同意清算人就任)有限公司
2.清算申報(稽徵所或國稅局):清算完結日起30日內
清算所得申報書
3.清算完結聲報清算人解任(清算期間債權債務公告一百日起至清算人就任日起六個月內)程序:
(1)清算完結
(2)十日內扣繳申報各類所得:清算完結日起10日內
(3)監察人審查(各項簿冊、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
(4)股東會承認(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書)
(5)清算完結聲報(股東會承認日後十五日內)
文件:
- 司法狀紙一份
- 清算收支表
- 清算損益表
- 清算所得申報表
- 監察人審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