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公司
00年度移轉訂價報告
(參考範本)
報告製作人: 000 000
000 000
報告涵蓋期間:0年0月0日至0年0月0日
報告製作日期:0年0月0日
目 錄
壹、背景資訊 | 0頁 |
貳、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 0頁 |
參、受控交易之敘述 | 0頁 |
肆、功能及風險分析 | 0頁 |
伍、可比較對象之找尋 | 0頁 |
陸、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之決定 | 0頁 |
柒、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 0頁 |
捌、關係人採用之移轉訂價方法 | 0頁 |
玖、依我國常規交易原則辦理之情形 | 0頁 |
拾、... | 0頁 |
00公司移轉訂價報告
(參考範本)
壹、背景資訊
一、00公司簡介
(一)背景:
敘明歷史沿革、現況(如資本額、員工人數、經營範圍等)及未來展望。如有影響企業經營之重大變革(如併購、重大投資、開發新產品等),亦一併說明。
(二)主要業務範圍:
敘明主要經營之業務及項目(如主要產品、製造商或配銷商、主要提供之服務項目、提供使用之無形資產等)、主要交易對象及市場、企業特色等。
(三)事業部門介紹:
敘明部門名稱、各部門之員工人數、主要職能、最近3年產銷額、營業成果及占該企業總產銷值之比重等。
(四)財務狀況分析:
分析最近年度(包括當年度在內,至少3年度)之財務報表。
二、集團組織結構
包括國內、外關係企業結構圖(包括所在國別或地區、相互間投資比重)及關係企業簡介(包括主要經營之業務及項目、執行功能及特色)。
三、集團簡介
(一)基本資訊(參考一(一)背景之內容)。
(二)主要𠖳品或服務說明及市場分析:
敘明與本公司業務相關之各關係企業銷售之產品、提供之服務類別、擁有之無形資產及其特色,各企業間業務之關聯性及對集團之主要貢獻,並分析代表性產品或服務之市場占有率。
(三)主要交易對象:
敘明與本公司業務相關之各關係企業之主要交易對象。
(四)經營策略:
敘明本公司及集團整體之管理經營策略(應特別說明影響移轉訂價之集團策略),並分析說明企業政策形成、銷售之產品或無形資產、提供之服務、提供使用之無形資產或資金等之訂價策略,及是否採取特定之商業策略等。
貳、𠖳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就全球市場總覽及產業趨勢分別敘明,其中特別說明外部因素對該產業之限制或影響、不同市場對於其價格及績效之影響、該產業科技改變之速度及該產業之發展是否因國家之不同而有差異。
一、全球市場總覽。
二、𠖳業趨勢
(一)產業現況與發展:
敘明報告期間產業發展及波動情形、與商業循環之關聯性及該產業於不同之市場有無不同之特性等。
(二)影響產業之主要因素:
敘明影響產業發展之因素(如經濟、政治、社會及科技因素)、主要風險及訂價變動之原因等。
(三)𠖳業結構:
敘明產業上、中、下游之產製流程,及主要或有影響力之廠商資訊等。
(四)主要競爭廠商:
敘明所競爭市場之規模、主要競爭者名稱、型態及其所涵蓋之產品或服務範圍等。
(五)競爭優勢:
敘明本公司於市場之地位及其產品之特定優勢等。
參、受控交易之敘述
一、受控交易基本資訊
敘明受控交易參與人之資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名稱及其特性、所屬交易類型、日期、價格及數量等資訊。
二、交易標的之用途
敘明交易標的係供本公司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
三、契約條款
敘明下列受控交易之契約條款內容:
(一)報酬收付方式。
(二)交易數量。
(三)售後保證範圍及條件。
(四)更新或修正契約內容之權利。
(五)授權或契約之有效期間、終止及重新協商之權利。
(六)交易雙方間提供附屬或輔助服務之協議。
(七)交貨條件,如起運點交貨或目的地交貨。
(八)授信及付款條件。
四、受控交易之流程圖
敘明交易流程、貨物運送流程或服務提供流程、收付款流程等。
五、未於本報告進行個別分析之受控交易
(一)符合財政部94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0940458790號令第二點之款次。
(二)備妥上揭令釋第四點各款目之其他文據及其名稱。
(三)相關文據足資證明該受控交易結果符合常規之理由。
肆、功能及風險分析
一、功能分析
(一)敘述之內容,包括進行功能分析之方式、過程,並列示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執行之功能、功能所涵蓋之內容及界定其執行該功能之理由說明。
(二)上述受控交易各參與人所執行之功能,包括:
1.研究與發展:
敘明研究與發展活動之內容、受控交易各參與人在研究發展活動中扮演之角色(如研發執行、研發成本負擔)、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等相關資料。
2.產品設計。
3.採購、原物料管理。
4.製造、加工、裝配及測試。
5.行銷、配銷及廣告:
敘明與產品或服務有關之廣告及行銷種類之資訊,並指出行銷功能之執行人、廣告及行銷成本之負擔人等。
6.運送、倉儲及存貨管理:
敘明由誰負責運送、倉儲及存貨管理,及存貨之各項相關資料(如季節性變動及存貨由誰持有)。
7.品質管制:
敘明由誰負責品質管制、品質管制成本由誰負擔等。
8.產品服務:
敘明受控交易參與人與終端客戶間之任何保固或保證協議,並指出由誰承擔此項保固或保證協議之責任義務(如保固費用是否由另一方補償),並敘明零件之供應、售後服務等相關資訊。
9.訓練及人員管理服務:
敘明由誰負責技術訓練及人員管理服務、是否收費等。
10.信用與收款:
敘明收付帳款之一般性條件(如付款條件、付款期間及收款對象)。
11.管理、財務及法律服務:
敘明經營管理、財務、會計、稅務、法律事項及諮詢服務等,並敘明各項功能由誰執行等。
(三)彙整功能分析之結論:
可參考下表格式,作成結論:
功 能 分 析 檢 定 表
分析項目 | 內容及相關說明 | 受控交易
之各參與人執行功能情形(註) |
||
---|---|---|---|---|
00
公司 |
00
公司 |
00
公司 |
||
1.研究與發展 | ||||
2.產品設計 | ||||
3.採購、原物料管理 | ||||
4.製造、加工、裝配及測試 | ||||
5.行銷、配銷及廣告 | ||||
6.運送、倉儲及存貨管理 | ||||
7.品質管制 | ||||
8.產品服務 | ||||
9.訓練及人員管理服務 | ||||
10.信用及收款 | ||||
11.管理、財務及法律服務 | ||||
12.... |
註:依下列符號註記執行功能情形:
○:執行主要功能;△:執行部分功能;×:未執行功能
二、風險分析:
(一)敘述之內容,包括進行風險分析之方式、過程,及依此界定之受控交易參與人所承擔之風險、風險所涵蓋之內容及界定其承擔該風險之理由說明。
(二)上述受控交易各參與人承擔之風險,包括:
1.研究與發展風險:
敘明研究與發展成本投入後,不必然產生效益所生之風險,由誰承擔或其分攤之情形等。
2.市場風險:
敘明市場風險與產業特性、銷售市場環境、產業競爭結構等之關聯性,及相關市場不確定性所造成之風險(如進貨成本之波動、銷售價格之波動、需求與供給面之不確定性所產生之存貨水準風險)由誰承擔等。
3.存貨風險:
敘明存貨短缺、損壞、變質、過時或跌價等所產生之風險由誰承擔等。
4.產品責任風險:
敘明產品設計、生產或標示等之缺陷,導致賠償責任所生之風險,由誰承擔,並說明是否投保、企業有無能力維修及退回之產品可否再次出售等。
5.財務風險:
敘明外匯匯率變動之風險(應敘明幣別)、利率變動之風險,由誰承擔。
6.信用風險:
敘明違約事件發生,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所引起之損失,由誰承擔。
(三)彙整風險分析之結論:
可參考下表格式,作成結論:
風 險 分 析 檢 定 表
分析項目 | 內容及相關說明 | 受控交易
之各參與人承擔風險情形(註) |
||
---|---|---|---|---|
00公司 | 00公司 | 00公司 | ||
1.研究與發展風險 | ||||
2.市場風險 | ||||
3.存貨風險 | ||||
4.產品責任風險 | ||||
5.財務風險 | ||||
6.信用風險 | ||||
7.... |
註:依下列符號註記承擔風險情形:
○:承擔主要風險;△:承擔部分風險;×:未承擔風險
伍、可比較對象之找尋
一、依影響價格或利潤之因素逐項確認受控交易之特性
參考第壹部分至第肆部分之內容,分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8條第1項各款影響價格或利潤之因素,逐項確認本公司與各關係人及其相互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之內容或特性。
二、可能之可比較對象
依上述本公司與各關係人及其相互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之內容或特性,找尋可能之可比較對象,並敘明下列相關資料:
(一)內部可比較資料:
本公司或各關係人內部與可比較第三人所簽訂之合約及相關交易資訊。
(二)外部可比較資料:
敘明資料來源、搜尋方式及時間等內容。
以使用公開資料庫為例,應敘明之內容包括:
1.使用之資料庫名稱及查詢資料之時間。
2.設定之搜尋條件。
3.敘明依前述條件搜尋之結果。
4.選定之可比較對象及選定之理由:
(1)就本公司與各關係人及其相互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可能之非關係人及其所從事之未受控交易,按影響價格或利潤之各項因素,進行初步之可比較程度分析。
(2)其間如有差異,應就該等差異對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價格或利潤所造成之影響進行合理之調整,其能經由合理之調整消除該等差異者,可列入可比較對象;反之,則不宜列入可比較對象。
(3)說明差異調整之項目、使用之假設及資料、調整方式與結果。
陸、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之決定
一、列入考量之常規交易方法及列入之理由
按受控交易之類型、受控交易各參與人所執行之功能及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影響價格或利潤之因素,初步決定列入考量之常規交易方法,並逐一列出,同時說明列入考量之理由。
二、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之選定
(一)敘述選定程序
內容包括下列選定程序之敘述:
1.進行深入之可比較程度分析:
以本公司與各關係人及其相互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可能之可比較非關係人及其相互間所從事之未受控交易,逐一就列入考量之常規交易方法,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9條第1款規定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此時,除應考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之一般因素外,並應特別考量各常規交易方法相關條文(第14條至第19條)所列應特別考量之因素。
2.消除差異所使用資料與假設之品質分析:
敘述按列入考量之常規交易方法,找尋適當之可比較對象時,為消除前述各項因素差異所使用之資料與假設,同時說明所蒐集之資料是否足以確認本公司與各關係人及相互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可比較對象間之差異、消除該等差異所使用假設之合理性、消除該等差異之可能性及適宜性。
3.依據前述可比較程度之高低及資料與假設品質之高低,選定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並敘明選定之理由。
(二)茲就各常規交易方法之選定,舉例說明如下:
1.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敘明選定或不採用本方法之理由。例如:可取得或無法取得可比較對象之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特性、合約及經濟情況等,與受控交易均具高度可比較性之資料。
2.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
敘明選定或不採用本方法之理由。例如:可取得或無法取得可比較對象之交易標的無形資產是否在相同產業或市場用於類似之產品或製程、其資本投資及創設費用、承擔之風險、合約及經濟情況等,與受控交易均具高度可比較性之資料。
3.再售價格法:
敘明選定或不採用本方法之理由。例如:可找到或無法找到適當之受測個體,可取得或無法取得執行功能、承擔風險及契約條款均類似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資料。
4.成本加價法:
敘明選定或不採用本方法之理由。例如:可找到或無法找到適當之受測個體,可取得或無法取得執行功能、承擔風險及契約條款均類似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資料。
5.可比較利潤法:
(1)敘明選定或不採用本方法之理由。例如:可找到或無法找到適當之受測個體及受測活動、利潤率指標,可取得或無法取得執行功能、承擔風險、使用之營業資產、所處之市場、營業規模、位於商業循環或產品循環之階段等均具可比較程度之可比較對象及其相關資料,或成本、費用、所得及資產於受測活動及其他活動間可合理或無法合理分攤。
(2)如選定本方法,則一併敘明選定之利潤率指標及選定之理由。
6.利潤分割法:
敘明選定或不採用本方法之理由。例如:決定例行性貢獻之市場公平報酬時,可取得或無法取得執行功能、承擔風險及使用資產等具可比較程度之可比較對象及其相關資料;分配剩餘利潤時,可取得或無法取得能據以決定各參與人對無形資產貢獻價值之可信賴資料及假設;成本、費用、所得及資產於受測活動及其他活動間可合理或無法合理分攤。
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規交易方法:
敘明使用之方法名稱,並說明該方法足以產生常規交易結果之理由。
柒、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敘明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常規之程序:
一、列示評估時所使用之可比較對象及其相關資料。
二、差異調整:
(一)敘明本公司與各關係人及其相互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選定之可比較對象間之差異。
(二)如有差異,則敘明為消除該等差異所使用之假設與資料,及差異消除之情形。
三、常規交易範圍
(一)如未使用常規交易範圍,應敘明理由。例如:以具有高度可比較性之內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結果為評估基礎。
(二)如使用常規交易範圍,則敘明以選定並經合理消除差異之可比較對象,適用常規交易方法,產生常規交易範圍之情形。
(三)如以所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結果(即未採用四分位中段區間法)產生常規交易範圍,則敘明理由。例如:可比較對象之相關資料相當完整,可確認其與本公司、各關係人及受控交易間之所有差異,並已進行相關調整,消除所有差異。
四、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
如使用常規交易範圍,則敘明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落於常規交易範圍之內。如落於常規交易範圍之內,視為符合常規;如落於常規交易範圍之外,則做成不符合常規之結論。
五、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
(一)受控交易之結果如經評估不符合常規,則計算所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之中位數,並按中位數調整,同時敘明調整之金額及調整之情形。
(二)如未按中位數調整,則敘明理由。例如:調整之結果將減少我國納稅義務,故依法不予調整。
捌、關係人採用之移轉訂價方法
敘明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評估其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時,是否採用本報告所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如未採用相同之方法,則請敘明該受控交易之下列事項:
一、受控交易之基本資訊(參考第參部分第一點內容)。
二、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中文、英文名稱及統一編號。
三、國籍及所在地區。
四、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
五、該方法是否屬所在國(或地區)稅務機關認可之方法。
六、按該方法評估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如不符合常規,則敘明按常規調整之情形。
七、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是否就該交易與所在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簽署預先訂價協議,協議內容為何。
玖、依我國常規交易原則辦理之情形
一、上年度如曾進行移轉訂價分析,則摘述評估之過程及結論。例如: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使用之可比較對象及評估結論。
二、綜合本年度移轉訂價報告之所有分析,敘明是否已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規定之各項常規交易原則辦理,並摘述辦理情形。
摘述時,可參考下表格式:
依常規交易原則進行移轉訂價分析之情形
常規交易原則 | 是否已辦理 | 辦理情形 | |
採用
之情形 |
未採用
之原因 |
||
1.可比較原則 | |||
2.採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 |||
3.按個別交易評價 | |||
4.使用交易當年度資料 | |||
5.採用常規交易範圍 | |||
6.分析虧損發生原因 | |||
7.收支分別評價 | |||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
規交易原則 |
三、分析上年度與本年度移轉訂價分析之重大差異,並說明差異發生之原因及其合理性。